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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柳村纪事

记录和交流五柳村网和相关网站信息及其他网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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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流不息 @ 2007-08-29 22:02

北京 李高于8月22日发出的《实名博客缺乏法律保护》提出个人博客被网站管理侵权的问题,指出博客网站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博客网站直接封杀博客。
第二、博客网站直接封杀(删除)博客文章。
第三、博客网站用软件控制造成博客无法发表文章。
第四、博客网站封锁、切断博客文章的链接。
第五、博客网站控制博客网首页,不让博客文章上博客网首页,把已经自动上了博客网首页的博客文章从首页上删除。
第六、博客网站管理员后台篡改博文发表日期,使博文失去时效证明。
删帖是经常遇到的事,我就收到好几个删帖的通知,下面是几例:

您所发布的《狄沙:出版胡绩伟文集的十年征途》未通过审核
时 间: 2007-02-17 04:03:15
您发表的日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被管理员删除!
删除原因:2007-02-17 00:12:00 您发表的《狄沙:出版胡绩伟文集的十年征途》的信息里面含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发表的内容,经过我们工作人员的严格审核已被删除。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
 (还有《袁鹰:千古伤心文字狱--邓拓(1912-1966)逝世四十年祭》;《章诒和:留连,批风抹月四十年——叶盛兰往事)》《章诒和:梨园一叶——叶盛长往事》;通知内容相同。)

不要怪发通知的网管,他这是比较文明的,多数并不通知。
在段海新的blog上还看到新语丝在教育网上的镜像被迫关闭的事。段海新是管理员,发出了《新语丝对陈家骅的学术质疑违反了哪条法律?》署名为硬骨头的管理员 。其中说新语丝网站近日来刊登了几篇对院士候选人陈家骅先生学术质疑的文章,既符合院士评选的程序,也是中国学者应有的权力。然而,我没有看到陈家骅先生对质疑正面的回应,反而看到公安局网监处要求网站管理员删帖子的消息。 顶了一阵。但最后因为各方面的压力被迫在8月21日关闭。

据咎爱宗发出的《北京律师刘晓原状告搜狐隐藏博文为全国首例》得知,也开始有人尽可能用法律来维护公民应有的权益。其主要内容为:

    2007年8月16日下午,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先生将搜狐网所在的搜狐公司推上被告席,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这起诉搜狐公司锁定隐藏博客文章构成服务合同违约一案。他请求法院判令搜狐网为作者恢复已被锁定的九篇文章,并将文章显示在博客页面上,连带承担诉讼费。
    今年六、七、八月间,北京律师刘晓原发表在搜狐网博客中的《陈良宇"一边腐败,一边高升",应问责谁?》、《李志平"故意杀人"案24年得不到平反的情况反映》、《从贪官被注射执行死刑,看死刑执行的不"平等"》、《如果邀请函不是伪造的,副检察长会因公款旅游"下台"吗?》、《"纸馅包子"新闻炮制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吗?》、《贪官玩弄女色,就等于玩火自焚吗?》、《这是郑筱萸写的临终"悔恨"书吗?》、《郑筱萸上诉后,能逃"生死劫"吗?》、《法治中国记者采访李志平冤案》等九篇文章,全部被被告搜狐网锁定,不让显示在博客页面上。搜狐网提出的理由是:"因为某些原因,不适合公开发布",但却没有说明什么是具体的“某些原因”。7月31日,刘晓原还特意写了一篇《能否不隐藏我的博文》对此表示不满。他认为其博文内容不反动,也不黄色,为何要锁定和隐藏呢?这些文章中到底有哪些内容触动了管理部门的那根神经?
    作为一名律师,刘晓原先生经常为他人代理案件,自己做原告打官司维权这是第一次。同时,状告网络公司隐藏博客文章合同违约案,他也是国内第一人。他希望通过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较量,来维护写作者神圣的自由写作的合法权益。(据南方周末论坛 作者: 昝爱宗 时间: 2007-8-17 14:57)http://blog.infzm.com/bbs/viewthread.php?action=printable&tid=1370
陶世龙,2007年8月28日




最新评论


ybbcaukhaasunhua

2007-12-29 08:09 匿名 222.45.*.* 网址: http://wynm

贪 官 面 纱 不 能 撩
--记淮安贪官与好人叫板

现任周总理故居地法院院长袁开峰,在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任院长期间,经多人核实其存在如下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一、接受商业贿赂13万元。2007年夏天,经数名法官通过对东湖豪庭(别墅总共不到20套)所有房产登记档案进行查阅发现:袁开峰于2004年9月22日与辖区内汇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买东湖豪庭一别墅,建筑面积为216.29平方米,每平方米的价格为2200元。按合同约定,其应支付购别墅价款为475838元,开发商实收其价款(根据开发商开具的发票)为464038.72元,少收了11799.28元。然而,根据东湖豪庭各户房产登记档案反映,2004年 2月至当年11月,开发商出售别墅每平方米的市场价格基本在2520 元至2750元之间,袁开峰购别墅时每平方米价格已涨至2750元。按涨价后的价格计算,其少交购别墅价款13万余元。根据中纪委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袁开峰已构成接受商业贿赂。即使按其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和实付价款计算,认定其接受商业贿赂11799.28元也是确定的,亦超过了构成受贿罪的立案标准(5000元)。
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先前有人反映其夫妇均以固定工资生活,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市中级法院纪检组仅就袁开峰购买别墅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调查,对袁开峰全部财产和所购别墅非法获取优惠未作分析和深入调查。袁开峰为表明清白,向市中级法院纪检组和在全院大会上陈述,其购买别墅所付46万元的资金来源,除卖原房产所得款和积蓄外,还差5万元是其岳父母给予资助。由此说明,其付了购别墅款后,不应再有数额可观的余钱。那么,其所购别墅的装潢,别墅的附属设施(空调设备、取暖锅炉及设施、别墅花园中的山石等),家中新购置20万元(包括税费及其他费用)轿车以及家具,家中放置的名贵花草,简单估算也不少于其购别墅价款。这些资金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三、工作中存在多次严重违法。其原在中级法院负责过基建工作,懂得办公大楼的建设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否则,依照《招投标法》第49条规定将受到法定的处分。清河区法院建15000平方米办公大楼,其竟敢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进行招标,将图纸的设计花100几十万元交由浙江某设计单位完成。此前,清河法院在旧办公楼南侧建一办公楼,工程发包后,其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强行将该楼外观工程分包给其同学,使原承包人产生了极大的不满情绪。另外,在辖区四三○事件中,违法协助政府为圈用农地以“拆违”之名带近20名法警打伤群众多名。上级调查此事,其谎报系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所产生的冲突。
   四、胡乱花费公款。上前年,为了使所在法院被评为先进单位,向多个机关送礼,因花费太多,造成后来会计不好做帐。近年,其在北京国家法官学院参加高级法官培训班,招待同学费用也作公务费用报销。平时在法院工作很少,哪有好玩哪里去。如省法院组织中级法院领导人去西欧考察和旅游,其也强求参加,花了十几万元。
   五、使用干部不以工作业绩为基础,巧立名目乱提拔。几年来,在其手提拔被全院干警共认为是懒人和工作业绩处于一般或处于一般以下的就有数人,不但影响了许多人的积极性,而且造成单位内部许多矛盾。
上述事实,曾有多人先后向市纪委举报,因市纪委未能直接查处,相反却激怒了袁开峰,竟在大会上数次声称,凡告他的材料即使到中央,最后还是回到他手中,对他无影响。另袁开峰还于2007年夏天在大会上扬言,其与区委肖书记关系不错,用三年时间将所谓捣蛋的一圈人清出法院。
   从客观方面评价,袁开峰属于实实在在的贪官,其为什么还敢气焰嚣张呢?主要原因:除贪官无耻外,一是国家监察部门的举报制度存在缺陷,二是淮安监察部门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对群众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的举报拖沓乃至不作为,甚至明查暗保,导致贪官敢与举报者叫板,让好人受气。
                                        余文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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